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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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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202號沈企中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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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昌112年度北簡字第20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沈企中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202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沈企中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蘇炫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202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王彥力  
            詹卉君  
被      告  沈企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貳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一0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0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貳佰捌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220元
合    計          1,220元 

  • 發布日期:112-04-10
  • 更新日期:112-04-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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