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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64號宋祥德之民事起訴狀繕本、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亮112年度訴字第46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宋祥德之民事起訴狀繕本、裁定正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64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起訴狀繕本、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宋祥德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李云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6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邱志仁
被 告 宋祥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鈺琅
法 官 陳雅瑩
法 官 郭子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股 別:亮股
- 發布日期:112-04-10
- 更新日期:112-04-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