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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附民字第51號吉馨儀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治109重附民字第51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被告吉馨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正本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09年度重附民字第51號林恭民等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案件,應受送達人被告吉馨儀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正本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股別:治股
書記官:温偲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節本)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51號
原 告 陳慧玲
呂錫昆
魏昭蓉
呂凌
彭惠馳
王素雲
被 告 吉馨儀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8年度金重訴字第24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
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俊彥
法 官 許芳瑜
法 官 林彥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温偲含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 發布日期:112-04-10
- 更新日期:112-04-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