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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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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747號葉怡君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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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華111年度訴字第374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葉怡君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3747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葉怡君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陳玉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3747號
原      告   柯淑美  
訴訟代理人   彭志傑律師
被      告   葉怡君  
             袁瑞祥  
             徐六龍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肆萬元,及被告葉怡君自民國一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被告袁瑞祥自民國一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被告徐六龍自民國一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壹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貳拾肆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 發布日期:112-04-10
  • 更新日期:112-04-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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