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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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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418號鄧又齊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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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通112簡字第418號
主       旨:茲將應送達鄧又齊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簡字第418號鄧又齊業務侵占案件,應受送達人鄧又齊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徐維辰
股   別:通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2年度簡字第41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鄧又齊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調院偵字第18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鄧又齊犯侵占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六千五百四十五元,均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德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徐維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發布日期:112-04-10
  • 更新日期:112-04-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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