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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422號劉運蘭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星111年度勞訴字第42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劉運蘭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勞訴字第422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劉運蘭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祐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勞訴字第422號
原 告 亞都麗緻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傲士英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永銘
訴訟代理人 李貞儀律師
呂宜樺律師
被 告 劉運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62萬8118元,及自民國112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 發布日期:112-04-07
- 更新日期:112-04-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