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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17號王瑞梅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樂112年度訴字第21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瑞梅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17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王瑞梅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周儀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17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向勃睿
被 告 王瑞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柒萬貳仟貳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參仟肆佰參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參拾伍萬玖仟伍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二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貳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周儀婷
- 發布日期:112-04-07
- 更新日期:112-04-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