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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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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592號陳信宏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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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揚112年度北簡字第59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信宏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592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陳信宏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黃慧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592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陳慕勤
                 王競慧
被   告 陳信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7,04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2,54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37,04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2,540元
合    計            2,540元 
附  表
    

  • 發布日期:112-04-07
  • 更新日期:112-04-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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