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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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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699號何柏誼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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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辛110年度重訴字第69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何柏誼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重訴字第69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何柏誼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鄭汶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訴字第699號
原   告 鄧永平
訴訟代理人 蔡玫眞律師
被   告 何柏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71號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07年度重附民字第16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玖拾叁萬捌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佰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佰玖拾叁萬捌仟伍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汶晏
                                
 

  • 發布日期:112-04-06
  • 更新日期:112-04-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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