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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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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126號張勇群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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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靜111年度家親聲字第12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張勇群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親聲字第126號選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張勇群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相對人張勇群對未成年人甲○○(○、民國0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親權應予停止。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股       別:靜股
書記官  羅蓉

  • 發布日期:112-04-06
  • 更新日期:112-04-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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