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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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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704號陳敦懋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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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義111年度訴字第570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敦懋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5704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敦懋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霍薇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570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徐子傑  
            黃照峯律師 
被      告  陳敦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陸萬陸仟零柒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陸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零陸萬陸仟零柒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英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霍薇帆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義股
 

  • 發布日期:112-04-06
  • 更新日期:112-04-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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