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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810號蘇雪華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青110年度重訴字第81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蘇雪華之裁定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重訴字第810號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蘇雪華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810號
原 告 葉盛和 住
送達代收人 邱姿誼
住
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律師
鄭凱威律師
林子峰律師
蔡順洪律師
被 告 黃純美 住
居
陳忠實 住
廖致宏 住
廖郁琪 住
施浩然 住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施姚芬 住
被 告 施浩松 住
施餘芬 住
蘇燈煌 住
蘇燈吉 住
蘇紅珠 住
蘇玉真 住
蘇雪華 住
黃清薰 住
黃仰仰 住
黃娟娟 住
王銘忠(即王黃月之承受訴訟人)
住
王銘義(即王黃月之承受訴訟人)
住
王銘勇(即王黃月之承受訴訟人)
住
王寶麟(即王黃月之承受訴訟人)
住
王寶春(即王黃月之承受訴訟人)
住
王寶猜(即王黃月之承受訴訟人)
住
居
王寶村(即王黃月之承受訴訟人)
住
居
參 加 人 連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鍾明達 住
訴訟代理人 陳郁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承買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王銘忠、王銘義、王銘勇、王寶麟、王寶春、王寶猜、王寶村為被告王黃月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股 別:青股
- 發布日期:112-04-06
- 更新日期:112-04-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