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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697號林賢福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質111年度訴字第469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賢福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4697號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賢福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蔡汶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469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 張國能
人
訴訟代理人 廖哲伍
被 告 林賢福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林春妹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公同共有之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分割,由被告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訴訟費用由被告各負擔二分之一。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汶芯
股 別:質股
- 發布日期:112-03-31
- 更新日期:112-03-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