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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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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697號林賢福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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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質111年度訴字第469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賢福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4697號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賢福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蔡汶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469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 張國能
人         
訴訟代理人  廖哲伍   
被   告 林賢福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林春妹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公同共有之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分割,由被告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訴訟費用由被告各負擔二分之一。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汶芯

股       別:質股
 

  • 發布日期:112-03-31
  • 更新日期:112-03-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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