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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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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6號陳品倢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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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節112年度訴字第2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品倢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6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品倢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楊婉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6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訴訟代理人 彭若鈞律師
被   告 陳品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參萬玖仟伍佰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玖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婉渝
 


 

  • 發布日期:112-03-31
  • 更新日期:112-03-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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