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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897號宋添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光111年度訴字第589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宋添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5897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宋添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黃品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5897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送達代收人 李知行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訴訟代理人 向勃睿
被 告 宋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參萬肆仟柒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陸仟陸佰參拾貳元自民國一一一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肆拾玖萬玖仟伍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一一一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品蓉
股 別:光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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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訴5897判決附表pdf
- 發布日期:112-03-31
- 更新日期:112-03-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