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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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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字第97號俞富家之裁定及上訴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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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道109年度金字第9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俞富家補費裁定正本及112年3月7日原告民事聲明上訴狀繕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9年度金字第97號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及書狀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俞富家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廖宣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金字第9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潘正芬
           俞富程
俞朱麗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俞富家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AHMED AFTAB NOOR)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2年2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上訴人潘正芬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上訴人俞富程970萬元、上訴人俞朱麗397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分別為上訴人潘正芬17萬6,400元、上訴人俞富程14萬5,545元、上訴人俞朱麗6萬454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分別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宣惟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道股
 

  • 發布日期:112-03-31
  • 更新日期:112-03-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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