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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4131號尤鎰明(即尤金塗的繼承人)之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收狀之原告「民事陳報及聲請狀」繕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玉112年度北簡字第413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尤鎰明(即尤金塗的繼承人)之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收狀之原告「民事陳報及聲請狀」繕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後段。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北簡字第4131號原告臺北市政府財政局與被告尤鎰明(即尤金塗的繼承人)、尤鎰添(即尤金塗的繼承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應送達之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收狀之原告「民事陳報及聲請狀」繕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書 記 官 馬正道
- 發布日期:112-03-31
- 更新日期:112-03-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