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161號洪良山(ANG LEONG SAN)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乾111年度婚字第16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洪良山(ANG LEONG SAN)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婚字第161號離婚等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洪良山(ANG LEONG SAN)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甲○○(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乙○○(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原告任之。
被告應自前項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裁判確定之日起至未成年子女甲○○、乙○○成年之日止,按月於每月五日前給付原告關於未成年子女甲○○、乙○○扶養費各新台幣壹萬元。
訴訟及聲請程序費用由被告負擔。
股 別:乾股
- 發布日期:112-03-30
- 更新日期:112-03-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