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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10號鮑慶玲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愛110年度重訴字第210號
主旨:公示送達備位原告鮑慶玲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重訴字第210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備位原告鮑慶玲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訴字第210號
先位 原告 鮑鵬宇 住新竹縣
備位 原告 鮑鼎 住臺中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穆弘律師
備位 原告 鮑慶玲 住安徽省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被 告 鮑敦(DWUN BAO)
住臺北市
居USA.
訴訟代理人 黃炳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
2 年2 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書 記 官 李心怡
- 發布日期:112-03-30
- 更新日期:112-03-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