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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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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10號鮑慶玲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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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愛110年度重訴字第210號
主旨:公示送達備位原告鮑慶玲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重訴字第210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備位原告鮑慶玲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訴字第210號
先位  原告 鮑鵬宇  住新竹縣
備位  原告 鮑鼎   住臺中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穆弘律師
備位  原告 鮑慶玲  住安徽省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被   告 鮑敦(DWUN BAO)
住臺北市
居USA.
訴訟代理人 黃炳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
2 年2 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書 記 官 李心怡

 

  • 發布日期:112-03-30
  • 更新日期:112-03-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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