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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087號被告高炳約、被告高炳坤、被告髙桂蘭、被告高金波、被告高金長、被告高耿棟、被告王鈖基、被告王松柏、被告王俊賢、被告王俊榮、被告王永源、被告王尤利、被告陳美鳳、被告陳國梁、被告陳國勇、被告陳問禮、被告陳蘇巧、被告楊滿嬌、被告蘇妹、被告蘇双、被告蘇式棋、被告蕭茶、被告蕭金美、被告賴春子、被告賴秋蓁、被告賴玉福、被告黃麗娟、被告黃書揚、被告黃書群、被告黃種培、被告楊黃箴、被告黄雪、被告白黃品、被告黃幸、被告黃珮茗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3087號
原 告 胡覃恩
訴訟代理人 蕭伍榮律師
被 告 廖歷友
廖銘恭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周姵君
被 告 林炫志
廖陳寶月
廖德忠
廖淑琴
廖淑梅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周姵君
被 告 高炳約
高炳坤
髙桂蘭
號3樓
高金波
高金長
高耿棟
王鈖基
號4樓
王松柏
王俊賢
王俊榮
王永源
王尤利
陳美鳳
陳國梁
陳國勇
陳問禮
陳蘇巧
楊滿嬌
蘇 妹
蘇 双
蘇式棋
蕭 茶
蕭金美
賴春子
賴秋蓁
賴玉福
黃麗娟
黃書揚
黃書群
黃種培
楊黃箴
黄 雪
白黃品
黃 幸
黃珮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廖陳寶月、廖徳忠、廖淑梅、廖淑琴、廖歷友、廖銘恭、陳蘇巧、楊滿嬌、蘇妹、蘇双、蘇式棋、高炳約、高炳坤、高桂蘭、高金波、高金長、高耿棟、王鈖基、王松柏、王俊賢、王俊榮、王永源、王尤利、陳美鳳、陳國梁、陳國勇、陳問禮、蕭茶、蕭金美、賴春子、賴秋蓁、賴玉福、黃麗娟、黃書揚、黃書群、黃種培、楊黃箴、黃雪、白黃品、黃幸、黃珮茗應就被繼承人廖大樹所遺坐落新北市深坑區烏月段烏月小段五之三地號、同小段五之四地號及同小段一六一地號土地所有權(權利範圍均為六分之二),辦理繼承登記。
兩造共有如附表一至三所示土地,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按如附表一至三「應有部分」欄所示之比例分配。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十五分之一、被告廖歷友負擔十八分之一、被告廖銘恭負擔十八分之一、被告林炫志負擔三十分之十三、被告廖陳寶月負擔十八分之一,餘由被告廖陳寶月、廖徳忠、廖淑梅、廖淑琴、廖歷友、廖銘恭、陳蘇巧、楊滿嬌、蘇妹、蘇双、蘇式棋、高炳約、高炳坤、高桂蘭、高金波、高金長、高耿棟、王鈖基、王松柏、王俊賢、王俊榮、王永源、王尤利、陳美鳳、陳國梁、陳國勇、陳問禮、蕭茶、蕭金美、賴春子、賴秋蓁、賴玉福、黃麗娟、黃書揚、黃書群、黃種培、楊黃箴、黃雪、白黃品、黃幸、黃珮茗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 發布日期:112-03-30
- 更新日期:112-03-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