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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全字第464號蘭瑞吉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甲.111年度全字第464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蘭瑞吉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全字第464號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蘭瑞吉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江柏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全字第464號
聲請人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羅建興
相對人即債務人 蘭瑞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權人以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伍佰元為相對人即債務人供擔保後,得對於相對人即債務人之財產於新臺幣伍拾陸萬貳仟肆佰叁拾玖元範圍內為假扣押。
相對人即債務人如為聲請人即債權人供擔保金新臺幣伍拾陸萬貳仟肆佰叁拾玖元,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即債務人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 發布日期:112-03-30
- 更新日期:112-03-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