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7號姜曉嵐之民事準備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土112年度重訴字第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姜曉嵐之民事準備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重訴字第7號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上午11時10分
         ,在本院第26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范煥堂
 

  • 發布日期:112-03-30
  • 更新日期:112-03-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