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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訴緝字第20號孫好安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玉112審訴緝字第20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孫好安判決正本、上訴權利告知書各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審訴緝字第20號孫好安煙毒案件,應受送達人孫好安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正本、上訴權利告知書各 1件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訴緝字第2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好安
上列被告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7年度偵字第97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劉俊源
法 官 王星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林思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 發布日期:112-03-30
- 更新日期:112-03-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