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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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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484號陳純純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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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星110年度訴字第5484號
主旨:公示送達追加原告陳純純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訴字第5484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依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追加原告陳純純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祐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484號
原      告  吳木川
訴訟代理人 魏英哲律師(法扶律師)
            劉宏邈律師           
原      告  吳莉香
吳玲娜
吳龍
吳莉娜
吳美玲
吳核杰
吳梅玲
            范姜月娥
陳威郡
吳張淑美
吳易明
上十一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讚軒 
          陳龍林
陳會明
陳雪麗
陳雪秋
陳玲玲
陳純純
          盧月英
馬吳雅玲
吳倩玉
吳枘樺
吳英杰
  陳冠霖(兼陳添財之繼承人)
           陳思如(兼陳添財之繼承人)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柯文哲
訴訟代理人 林光彥律師
複代理人  黃靖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思如、陳冠霖`為原告陳添財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 發布日期:112-03-30
  • 更新日期:112-03-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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