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484號陳純純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星110年度訴字第5484號
主旨:公示送達追加原告陳純純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訴字第5484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依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追加原告陳純純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祐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484號
原 告 吳木川
訴訟代理人 魏英哲律師(法扶律師)
劉宏邈律師
原 告 吳莉香
吳玲娜
吳龍
吳莉娜
吳美玲
吳核杰
吳梅玲
范姜月娥
陳威郡
吳張淑美
吳易明
上十一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讚軒
陳龍林
陳會明
陳雪麗
陳雪秋
陳玲玲
陳純純
盧月英
馬吳雅玲
吳倩玉
吳枘樺
吳英杰
陳冠霖(兼陳添財之繼承人)
陳思如(兼陳添財之繼承人)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柯文哲
訴訟代理人 林光彥律師
複代理人 黃靖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思如、陳冠霖`為原告陳添財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 發布日期:112-03-30
- 更新日期:112-03-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