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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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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4號被告林宛萱(即林維良之繼承人)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民事陳報狀二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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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樹112年度重訴字第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宛萱(即林維良之繼承人)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民事陳報狀二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重訴字第4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民事陳報狀二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25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被告應於收到起訴狀後七日內提出答辯狀到院,並將繕本逕行送達原告。


書 記 官 何嘉倫

股別:樹股

  • 發布日期:112-03-30
  • 更新日期:112-03-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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