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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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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保險字第116號南京華海船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楊仕興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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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物110年度保險字第11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南京華海船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楊仕興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保險字第116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南京華海船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楊仕興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連晨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保險字第116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金泉
訴訟代理人 李志成律師
被   告 萬海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久福花園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之
法定代理人 陳昭棣
被   告 WAN HAI LINES SINGAPORE PTE
授權代理人 CHEN CHIH-YUAN  
            CHUANG FEI-FEI 
            RANDY CHEN     
            TAY TUAN LENG   
            LEE WEI HSIUNG  
上二被告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慧婷律師
被   告 南京華海船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仕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肆萬貳仟參佰壹拾肆元貳角壹分,及被告萬海航運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一一0年十二月二日起;被告WAN HAI LINES SINGAPORE PTE、南京華海船務有限公司均自民國一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宣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連晨宇

  • 發布日期:112-03-30
  • 更新日期:112-03-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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