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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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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697號林賢福之書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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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質111年度訴字第469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賢福之原告112年3月28日民事聲請狀繕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4697號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原告112年3月28日民事聲請狀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賢福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蔡汶芯

股       別:質股
 

  • 發布日期:112-03-30
  • 更新日期:112-03-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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