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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 訴字第4798號CASTANEDA LUIS MIGUEL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甲.111年度訴字第479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CASTANEDA LUIS MIGUEL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4798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CASTANEDA LUIS MIGUEL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江柏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479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吳俊鴻
廖士驊
被 告 CASTANEDA LUIS MIGUEL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一二年三月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叁萬叁仟玖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六八計算之利息,以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第七個月至第九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拾叁萬肆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 發布日期:112-03-29
- 更新日期:112-03-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