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29號陳建宇之判決正本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乙112年度訴字第32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建宇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及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29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
   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建宇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2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志淵
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 
被   告 陳建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43,867元,及其中新臺幣598,203元自民
國111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215,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43,86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書 記 官 邱美嫆
  • 發布日期:112-03-29
  • 更新日期:112-03-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