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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63號李美琪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翔112年度司拍字第63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李美琪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拍字第63號拍賣抵押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李美琪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高宥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63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鄭璟閎
相 對 人 李美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略)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廖益伶
股 別:翔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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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2-03-29
- 更新日期:112-03-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