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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簡字第15704號陳嬿伊、吳永志、陳美慧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己111年度北簡字第1570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嬿伊、吳永志、陳美慧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5704號原告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陳嬿伊、吳永志、陳美慧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陳怡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15704號
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送達代收人 梁皓
訴訟代理人 連浩瑋
被 告 陳嬿伊
吳永志
陳美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貳萬陸仟玖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四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伍佰參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 段126 巷1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530元
合 計 3,530元
- 發布日期:112-03-29
- 更新日期:112-03-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