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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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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店簡字第19號段婉華之撤回訴訟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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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芳112年度店簡字第1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段婉華(即段建海之繼承人)之
     撤回訴訟通知。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本庭112年度店簡字第19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段婉華(即段建海之繼承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              撤回訴訟通知,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段婉華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 
 
書記官  馮姿蓉
  • 發布日期:112-03-27
  • 更新日期:112-03-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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