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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61號相對人康郁麗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宣112年度司拍字第61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康郁麗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拍字第61號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康郁麗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方美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61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蘇鳳麗
相 對 人 康郁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略)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
股 別:宣股
- 發布日期:112-03-27
- 更新日期:112-03-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