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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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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460號TISI CO., LTD(堤時株式會社)法定代理人李相奉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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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光111年度訴字第446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TISI CO., LTD(堤時株式會社)法定代理人李相奉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4460號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TISI CO., LTD(堤時株式會社)法定代理人李相奉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黃品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4460號
原 告 金燕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杜日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孫寅律師
被 告 TISI CO., LTD(堤時株式會社)
法定代理人 李相奉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品蓉
股       別:光股

  • 發布日期:112-03-27
  • 更新日期:112-03-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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