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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店小字第1989號岳子揚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騰111年度店小字第198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岳子揚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本庭111年度店小字第1989號原告昇利財務有限公司與被告岳弘鈞、林清花、岳子揚間清償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店小字第1989號
原 告 昇利財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一權
訴訟代理人 陳尚紘
被 告 岳弘鈞
林清花
岳子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小字第2617號民事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嘉崴
書記官 張嘉崴
- 發布日期:112-03-25
- 更新日期:112-03-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