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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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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店小字第1989號岳子揚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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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騰111年度店小字第198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岳子揚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本庭111年度店小字第1989號原告昇利財務有限公司與被告岳弘鈞、林清花、岳子揚間清償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店小字第1989號
原   告 昇利財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一權
訴訟代理人 陳尚紘
被   告 岳弘鈞
林清花
岳子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小字第2617號民事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嘉崴
書記官  張嘉崴
 

  • 發布日期:112-03-25
  • 更新日期:112-03-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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