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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431號周惟俊(原名:周柏至)之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收狀之原告「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玉112年度北簡字第43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周惟俊(原名:周柏至)之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收狀之原告「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後段。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北簡字第431號原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周惟俊(原名:周柏至)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收狀之原告「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書 記 官 馬正道
- 發布日期:112-03-25
- 更新日期:112-03-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