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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簡字第16995號林立承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丁111年度北簡字第1699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立承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6995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林立承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林玗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1699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薛鈞
被 告 林立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參仟肆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八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九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零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重慶南路
1 段126 巷1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4,080元
合 計 4,080元
- 發布日期:112-03-25
- 更新日期:112-03-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