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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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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25167號周志信之拍賣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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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0司執洪字第12516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周志信之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22日111北金職七字第50號拍賣通知一件。(拍賣時間:112年4月12日上午11時,拍賣地點: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四段300號10樓)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2516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周志信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黏貼於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洪股書記官
股       別:洪股

 

  • 發布日期:112-03-24
  • 更新日期:112-03-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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