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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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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759號被告廣峰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夏牧(THAKUR SHYAM LAL)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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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常111年度訴字第475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廣峰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夏牧(THAKUR  SHYAM  LAL)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4759號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廣峰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夏牧(THAKUR  SHYAM  LAL)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芯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4759號
原   告 陳以昕(原名陳玲玲)

被   告 廣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文  住

曾幸珠  住
陳美芬  住
夏牧(THAKUR  SHYAM  LAL)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 發布日期:112-03-24
  • 更新日期:112-03-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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