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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759號被告廣峰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夏牧(THAKUR SHYAM LAL)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常111年度訴字第475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廣峰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夏牧(THAKUR SHYAM LAL)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4759號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廣峰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夏牧(THAKUR SHYAM LAL)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芯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4759號
原 告 陳以昕(原名陳玲玲)
住
被 告 廣峰企業有限公司
設
居
法定代理人 陳文文 住
居
曾幸珠 住
陳美芬 住
夏牧(THAKUR SHYAM LAL)
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 發布日期:112-03-24
- 更新日期:112-03-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