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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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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19號金儀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高慶忠之起訴狀繕本、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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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人112年度重訴字第11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金儀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高慶忠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重訴字第119號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下午2時30分
,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5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翁挺育
 

  • 發布日期:112-03-24
  • 更新日期:112-03-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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