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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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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店簡字第1537號同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榮輝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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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芳111年度店簡字第153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同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榮輝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本庭111年度店簡字第1537號原告王銀與被告同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塗銷不動產抵押權登記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 

股       別:芳股


書記官  馮姿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1年度店簡字第1537號
原   告 王銀
被   告 同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雄
陳烱松
陳台建
姚添義
孫坤和
許耀威(原名許水龍)
温守真
施明森
林榮輝  (現應送達處所不明)
孫月金
陳李阿金
吳明春
陳朱定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不動產抵押權登記事件,於民國112年3月1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附表:新臺幣

編號
不動產
 
 
設定權利範圍
權利種類
收件年期字號
登記日期
權利存續期間
權利人
設定義務人
擔保債權總金額
 1
新北市○○區○○段○○地號土地
1/4
抵押權
 
 
73年新登字第028321號
 
73年11月19日
自73年11月20日至83年11月20日
同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高王銀
455,000元
 2
新北市○○區○○段○○地號土地
 3
新北市○○區○○段○○地號土地
 4
新北市○○區○○段○○地號土地
 5
新北市○○區○○段○○地號土地
 6
新北市○○區○○段○○地號土地
 7
新北市○○區○○段○○號建物(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段○○巷○○號)
1/1
  • 發布日期:112-03-24
  • 更新日期:112-03-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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