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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5889號林素梅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壬111年度北小字第588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素梅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1年度北小字第5889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林素梅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陳怡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北小字第588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金華
被 告 林素梅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貳仟零伍拾貳元,及附表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玖萬貳仟零伍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表:
計息本金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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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請求期間
(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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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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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萬20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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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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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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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 發布日期:112-03-23
- 更新日期:112-03-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