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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17號王瑞梅之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樂112年度訴字第21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瑞梅之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影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17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案訂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7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周儀婷
- 發布日期:112-03-23
- 更新日期:112-03-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