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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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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842號徐春枝(即徐菊枝之繼承人)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民事聲明承受訴訟暨聲請公示送達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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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常111年度重訴字第84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徐春枝(即徐菊枝之繼承人)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民事聲明承受訴訟暨聲請公示送達狀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重訴字第842號給付報酬金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民事聲明承受訴訟暨聲請公示送達狀,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下午2時30分,在臺北簡易庭第8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林芯瑜
 

  • 發布日期:112-03-23
  • 更新日期:112-03-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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