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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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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4117號MURRY LIAM(里安史蒂芬穆雷)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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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雙112年度北簡字第411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MURRY LIAM(里安史蒂芬穆雷)(愛爾蘭籍)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北簡字第4117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MURRY LIAM(里安史蒂芬穆雷)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14時10分在本庭第2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高秋芬
 

  • 發布日期:112-03-22
  • 更新日期:112-03-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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