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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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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6358號郭家曄之民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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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非捷112年度司票字第6358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郭家曄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票字第6358號聲請人邱彥傑與相對人郭家曄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6358號
聲 請 人 邱彥傑
相 對 人 郭家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七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書 記 官 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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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2年度司票字第6358號 附表pdf
  • 發布日期:112-03-22
  • 更新日期:112-03-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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