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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5042號GOO DONG INDUSTRY CO.,LTD.之民事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非成112年度司票字第5042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GOO DONG INDUSTRY CO.,LTD.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票字第5042號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南分公司與相對人玖東興業股份有限公司、GOO DONG INDUSTRY CO.,LTD.、范耕魁、曾詠婷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5042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岩星
相 對 人 玖東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GOO DONG INDUSTRY CO.,LTD.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范耕魁
相 對 人 曾詠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二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壹億伍仟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八七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書 記 官 郭勇輝
- 發布日期:112-03-22
- 更新日期:112-03-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