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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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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529號關雲卿、廖正宗、廖正旭、廖玲娟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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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火111年度聲字第529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關雲卿、相對人廖正宗、相對人廖正旭、相對人廖玲娟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聲字第529號變更共有物管理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關雲卿、相對人廖正宗、相對人廖正旭、相對人廖玲娟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鍾雯芳
股別:火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529號
聲 請 人 關珠   
關中   
關莉   
共      同
代 理 人 蔡炳楠律師
相 對 人 關雲卿  
廖正宗  
廖正旭  
廖玲娟  
關綬卿      
廖敏娟  
 廖淑娟 
上三人共同
代  理  人 莊佳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共有物管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附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 發布日期:112-03-22
  • 更新日期:112-03-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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