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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529號關雲卿、廖正宗、廖正旭、廖玲娟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火111年度聲字第529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關雲卿、相對人廖正宗、相對人廖正旭、相對人廖玲娟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聲字第529號變更共有物管理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關雲卿、相對人廖正宗、相對人廖正旭、相對人廖玲娟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鍾雯芳
股別:火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529號
聲 請 人 關珠
關中
關莉
共 同
代 理 人 蔡炳楠律師
相 對 人 關雲卿
廖正宗
廖正旭
廖玲娟
關綬卿
廖敏娟
廖淑娟
上三人共同
代 理 人 莊佳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共有物管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附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 發布日期:112-03-22
- 更新日期:112-03-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