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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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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訴字第11號徐愛娥之民事通知解除委任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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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昌112年度北訴字第1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徐愛娥之民事通知解除委任狀繕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案112年度北訴字第11號原告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與被告徐愛娥、吳光哲間返還房屋事件,應送達之民事通知解除委任狀繕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書 記 官   蘇炫綺


 

  • 發布日期:112-03-22
  • 更新日期:112-03-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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