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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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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執字第11號香港商創優行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黃樹豐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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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愛112年度勞執字第11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香港商創優行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黃樹豐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勞執字第11號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香港商創優行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黃樹豐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李心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執字第11號
聲 請 人 馮宜霈  住臺中市
                      居屏東縣
相 對 人 香港商創優行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經廢止登記)
設臺北市
法定代理人
即  清算人  黃樹豐  原住臺北市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九日屏東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
方案所載「一、本案資方積欠勞方之工資及資遣費,如下表……
資方最遲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前依法提出相關資料
,向勞工保險局申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支付所積欠勞工之工
資及資遣費……資方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九日十八時前未
依法給付勞方工資及資遣費,勞方視同取得資方之債權憑證」之
調解內容,其中關於聲請人馮宜霈合計新臺幣壹拾肆萬參仟參佰
伍拾參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 發布日期:112-03-22
  • 更新日期:112-03-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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